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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10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念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濬翔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本院111年度橋簡字第10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90,3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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