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1,橋簡,330,2022122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字第330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振發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訴訟代理人 林彬旭
簡大鈞
馬德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上訴人就本件訴訟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610元【上訴人應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之面積為1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200元+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410元=8,610元(至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不併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