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簡聲字第3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呂佩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林杰承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 年1 月1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