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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120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添財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巫仲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26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
㈡、原告法定代理人經查有變更情事,請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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