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1,橋補,68,2022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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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68號
原 告 洪近菡
訴訟代理人 陳雅娟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孝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 729,6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 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1 年度橋救字第2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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