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1,橋補,756,202210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75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葉峰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宜峻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89,9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