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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78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哲澧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7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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