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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補字第856號
原 告 劉秀勤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7,8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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