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訴字第8號
原 告 柴子竣
訴訟代理人 黃笠豪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國
訴訟代理人 楊家易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訴訟代理人 林憲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暨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暨正本主文欄第四項中關於「餘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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