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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柴子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請求金額減縮為新臺幣(下同)1,969,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75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另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前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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