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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事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何佩蓉即何勝雄之繼承人
何謝竹妹即何勝雄之繼承人
何重毅即何勝雄之繼承人
何秀霞即何勝雄之繼承人
前列共同
送達代收人 紀錦隆律師
相 對 人 楊順天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楊順天間聲明異議事件,依民國112年12月1日新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異議人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上開費用未據異議人繳納,茲限異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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