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2,橋原簡,2,202309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原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御庭健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玉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孫黃秀蘭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23日112年度橋原簡字第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