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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司補字第24號
聲 請 人 何明月
代 理 人 蔡建賢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相對人佟翠永間損害賠償等調解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復未於聲請狀表明調解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調解聲請費,茲以裁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調解標的價額,逕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之規定所定費率(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
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
一千萬元以上,徵收五千元),按調解標的價額繳納聲請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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