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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司補字第30號
聲 請 人 何維新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清霞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
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3,6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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