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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司補字第51號
聲 請 人 李慕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信用卡消費金額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提供相關資料以資本院核定調解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聲請費。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請求確認信用卡消費款之確切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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