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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小字第1097號
原 告 王家之戀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冠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韋樵律師即潘啟宸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已繳500元後,尚需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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