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2,橋小,1243,2024021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小字第1243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朱薀藻
訴訟代理人 陳玉婷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柯彩瑜

訴訟代理人 楊佳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六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三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