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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小字第1271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訴訟代理人 柳俊佑
丁振益
被 告 林祖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庭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本件前於民國112年12月20日一造辯論終結,惟查被告業於辯論終結前之112年12月19日入所執行觀察勒戒,顯無於上開期日到庭可能,為確保其程序權,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主文所示時間、地點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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