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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小字第1273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王桂鈞
訴訟代理人 黃清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美商如新華茂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1日本院112年度橋小字第12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6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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