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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小字第129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碧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明孝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9日本院112年度橋小字第129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33,9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 記 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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