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2,橋小,1408,20231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小字第140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被 告 陳雅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惟被告於起訴時,設籍在南投縣○○鄉○○村○○路0段000號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而侵權行為地係在高雄市○○區○道0號368公里500公尺處南側向輔助,均非本院管轄區域,則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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