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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小字第140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被 告 陳雅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惟被告於起訴時,設籍在南投縣○○鄉○○村○○路0段000號乙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而侵權行為地係在高雄市○○區○道0號368公里500公尺處南側向輔助,均非本院管轄區域,則依首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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