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小字第14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道國際理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柏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家銘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7日112年度橋小字第14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請求被上訴人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是本件上訴利益為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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