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小字第723號
原 告 楊傅菊招
法定代理人 楊冬芳
被 告 張榆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前於民國113年2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13年2月22日12時宣判,惟因有事實尚待釐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