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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小字第801號
原 告 陳柏恩
被 告 李冠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112年9月28日宣判。
茲因被告地址有誤,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112年10月26日下午3時4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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