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2,橋簡,1076,202403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1076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雅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3年2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萬1,0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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