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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111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郭懿碩、郭芬玲、郭永顯、郭源欽、郭明府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3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2,5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曾小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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