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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1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蘇炳璁
被 告 楊秋金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庭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本件前於民國112年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於同年2月23日宣判,然本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收到郵局退回本院前寄送被告戶籍地之開庭通知,信封上載有查無此人等文字,堪認被告未實際居住該處,故上開期日之開庭通知並未合法送達,辯論終結即非合法,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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