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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178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許添棟
被 告 李世賢
北京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國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撤銷借名登記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
又起訴不合程式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否則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2年1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及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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