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2,橋簡,209,20230908,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209號
抗 告 人 邱黃貴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胡峻銘等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8月1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
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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