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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橋簡字第220號
原 告 邱淑惠
洪念慈
蘇楊素蓮
劉鳳梅
陳湘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任偉律師
朱萱諭律師
被 告 永勝租屋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銘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民國112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5,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附表金額欄所示之金額為各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原告與被告參加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高雄市106年度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試辦補助計畫」,由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原告各向被告承租如附表所示之各租賃標的物,並各支付附表所示金額之押租金予被告。
嗣因被告經營不善,附表編號1至3及編號5所示之原告遂分別與被告簽訂「終止房屋租賃契約書(包租)」,於附表編號1至3及編號5所示之租約實際終止日,終止各租賃契約,並依約於各租賃契約終止日前搬離向被告所承租之房屋。
附表編號4所示之原告,則於109年6月23日租期屆滿前,搬離其向被告所承租之房屋。
然而,被告迄今未返還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押租金予各原告。
附表編號1至3及編號5所示之原告,爰依其等與被告所簽訂之「終止房屋租賃契約書(包租)」第5條;
附表編號4所示之原告,爰依其與被告所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第4條第2項,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各如附表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答辯。
四、本院之判斷㈠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證據為證(見本院卷第31至85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不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被告自認,因而認定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次查,原告之起訴狀繕本於112年6月14日公告公示送達(見本院卷第165頁),經20日即112年7月4日發生催告之效力。
從而,附表編號1至3及編號5所示之原告,依其等與被告所簽訂之「終止房屋租賃契約書(包租)」第5條;
附表編號4所示之原告,依其與被告所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第4條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均自112年7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均有理由,均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第1項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諭知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後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式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附表:
編號 原告 租賃標的物 租期 租約實際終止日 尚欠項目 金額 證據 1 邱淑惠 高雄市○○區○○○○○街000號2樓之1 (承租) 108年8月6日至110年8月5日 108年12月5日 押租金 2萬元 住宅轉租契約書1份、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1份、終止房屋租賃契約書(包租)1份。
2 洪念慈 高雄市○○區○○街000號2樓之3 (承租) 108年8月20日至109年8月19日 108年12月19日 押租金 2萬4,000元 108年度雄院民公吉字第739號公證書1份、住宅轉租契約書1份、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1份、終止房屋租賃契約書(包租)1份。
3 蘇楊素蓮 高雄市○○區○○街000號7樓之8 (承租) 108年6月15日至110年6月14日 109年2月14日 押租金 1萬9,000元 108年度雄院民公吉字第519號公證書1份、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1份、終止房屋租賃契約書(包租)1份。
4 劉鳳梅 高雄市○○區○○路000號12樓 (承租) 108年6月24日至109年6月23日 109年6月23日 押租金 2萬元 108年度雄院民公吉字第553號公證書1份、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1份。
5 陳湘婷 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承租) 107年11月20日至108年11月19日 109年4月19日 押租金 2萬4,000元 107年度雄院民公吉字第1277號公證書1份、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1份、終止房屋租賃契約書(包租)1份。
訴訟費用計算式:
邱淑惠墊付之裁判費1,000元
洪念慈墊付之裁判費1,000元
蘇楊素蓮墊付之裁判費1,000元
劉鳳梅墊付之裁判費1,000元
陳湘婷墊付之裁判費1,000元
合計: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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