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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2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咨年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7日本院112年度橋簡字第25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4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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