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2,橋簡,349,202309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349號
原 告 李連發
李連春
李連成
林夙慧律師即李連長之遺產管理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怡廷律師
被 告 李明立即李余愛足之繼承人

李孟育即李余愛足之繼承人

李宓朱即李余愛足之繼承人

李宓敦即李余愛足之繼承人

李宓琳即李余愛足之繼承人

一、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12年9月5日辯論終結,茲因原告業於辯論終結後具狀撤回本件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再開辯論。

二、被告李孟育若對原告撤回訴訟有異議(反對原告撤回),請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表明,如對撤回訴訟無意見,則無需具狀。

李孟育以外之被告未曾到庭,於原告撤回意思到達法院時,即生撤回效力,故無需具狀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