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2,橋簡,434,202309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434號
原 告 黃柏壽
被 告 古銘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於民國112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月28日9時30分宣判,惟因有事實尚待釐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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