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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498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温文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國松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2年9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萬0,5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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