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76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惠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景忠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於民國113年1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3,8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