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簡字第9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潘俊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政邦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