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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1044號
原 告 邱盟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7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勁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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