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2,橋補,1046,20240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1046號
原 告 方素貞
楊糧暢
黃玉碧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勝租屋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