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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1077號
原 告 楊秀芳
訴訟代理人 陳韋誠律師
黃大中律師
郭乃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美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並補正①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②本件爭議有無提出刑事告訴及偵查案號。
③原告之身分證字號、幾年次、最高學歷、事發時工作職稱、月收入約多少。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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