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2,橋補,128,202304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128號
原 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

法定代理人 陳正榮
訴訟代理人 劉乃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賈榮善、賈鴻義即賈義海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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