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2,橋補,166,2023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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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16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呂左營

趙文琦

趙文瑜
趙文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左營、趙文琦、趙文瑜及趙文珍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按民法第242條前段所稱之代位權,係為保全債權得獲滿足之目的,基於債之效力而生之實體上之權利,並由債權人以自己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代位權之內容及客體乃債務人之權利,而非自己之權利(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422號裁定意旨參照),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
又公同共有物之分割,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
而分割共有物涉訟,則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甚明。
查本件原告係代位其債務人即訴外人呂金營起訴請求分割呂金營繼承被繼承人張先元之遺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呂金營就張先元之遺產繼承可獲得之利益計算。
依卷附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登記謄本所示,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4,500元,而其中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張先元之權利範圍為184分之1、同段83地號土地張先元之權利範圍為4分之1;
另門牌號碼高雄市○○區○○○村0號房屋之現值為55,500元,亦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在卷可參,則張先元遺產總價額為4,222,061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24,500元/㎡×(289+21+13+154+5)㎡×權利範圍1/184}+(24,500元/㎡×130㎡×權利範圍1/4)+建物現值55,500元=915,929(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而呂金營之應繼分為1/6,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2,655元【計算式:915,929×1/6=152,65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110元後,尚應補繳5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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