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2,橋補,37,20230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3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孫文慶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德生即黃陳响之繼承人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76,442元,應繳裁判費5,1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6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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