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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931號
原 告 蕭慧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瑋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7,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86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3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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