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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942號
原 告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愛珍及曾道明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2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蔡凌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力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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