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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補字第976號
原 告 蔡坤展即展翼汽車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宗震即正裕展業行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並說明28,000元、22000元性質是零件還是工資,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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