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3,橋事聲,8,2024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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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事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進川
相 對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17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13年度司聲字第182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如民事抗告狀及民事陳述意見狀所載。

二、經查,原裁定確定異議人應給付相對人112年度訴字第462號民事事件(下稱系爭訴訟)之訴訟費用額,包含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裁判費10697元及複丈費12000元,異議人逾前揭項目、金額之異議,即非有據。

又系爭訴訟之確定判決主文,已諭知訴訟費用由異議人全部負擔,於確定訴訟費用程序中,法院即不得再為不同金額比例之認定,且相對人提出之112年12月15日複丈費12000元收據,所載收件字號與系爭訴訟中測量製作之複丈成果圖字號相符,堪認均屬必要之訴訟費用,從而,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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