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民事-CDEV,113,橋司補,12,202406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司補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林敦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保意(原名王賢懿)、王蒲玉珍、王耀城間返還停車位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提供相關資料以資本院核定調解標的價額及應繳納之聲請費。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陳明民事聲請調解狀調解聲明第一項所示之停車位於聲請調解時之交易價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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