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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司補字第14號
聲 請 人 沈振雄
上列聲明人與相對人鎌倉博志間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
查本件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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