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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司補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劉子豪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冠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
經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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