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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司補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紀超彰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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